20070510

政府該做的事情?

常常聽到學生報告對於提振台灣運動環境的結論裡,若無意外通常都會列上一條:「政府應該要......」。老實說,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在沉重的財政負擔下,該管的比能管的多太多。但是政府行政效率本來就沒有民間來的快,所以在提升競爭力及減低財政壓力的多重考量下,不少國營事業轉為民營化,或者一些大型的公共建設,例如台北小巨蛋、台北市區民運動中心等都轉為OT(operate-transfer),將營運成本轉到經營單位上,以達到前面所提的目的。
記得前幾篇的專欄有提到行政院體委會一年的經費還抵不上美國兩所Divison I-A加起來的經費,而所有的運動項目,不管主流非主流都要靠分到每年一點點的預算活下去,那自然有如登天一般困難。而且體委會補助的重點項目幾乎是那些明年北京奧運可能有奪牌希望的為主,所以小眾市場的運動項目應該是拿不到多少經費。不過,大部分的運動協會人謀不彰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想在要求政府給予補助的同時,應該要先思考身為NPO (non profit organization),所謂非營利組織本身的使命及目標。而且現在NPO的營運其實跟一般的大企業所要求的效率及競爭力其實已經沒有太大差別,唯一的不同只是在於營利並非NPO的目的。
所以我每回聽到學生報告作出結論說政府應該要如何如何的時候,我就會把上面這些話拿出來講一次,畢竟台灣並非社會主義而是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運動要拿來跟其他弱勢團體談要分預算真的是太詭異了。運動產業要先從自身創造市場做起,可能會比天天吵著要分政府預算要來的實際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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