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棒球聯盟日前針對被判有罪的22名球員,召開「紀律委員會」討論這批球員是否得重回基層棒球擔任教練一案。會中達成四點決議事項:(一)球員判處緩刑期間是否擔任基層棒球教練,因屬各校權責,將由各校依據相關人事法令自行核覆。(二)經判處緩刑之球員,於緩刑執行期間,不得登錄,參與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及各項活動。(三)對於緩刑期滿之球員,欲參與學生棒球運動聯賽及活動,將由學生棒球聯盟另行訂定管理辦法予規範。(四)本決議僅適用於此次職棒涉賭案之球員,對於未來若有再涉及賭博案球員之處置與規範,將在訂定「管理辦法」時,一併訂定(未來會採更高標準方向)。
看了這四點決議之後,我只能搖頭苦笑,因為這四點決議等於沒有決議,且互相矛盾。先就第一點來說,學生棒球聯盟將球員判處緩刑期間能否擔任基層棒球教練的責任推給各校,請各校依據相關人事法令核覆。目前適用於運動教練任用的是民國92年12月7日頒佈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但是裡面只有通則,並沒有確切的條例適用緩刑球員能否擔任基層教練。
怪的是,學生棒球聯盟何不乾脆一點就說不行,反而是以第二點決議委婉拒絕緩刑執行期間之球員參與聯賽及各項活動;再以第三點決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因為雖說對於緩刑期滿之球員,將另行訂定管理辦法予以規範;但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各級學校遵行的母法,所以任何管理辦法與母法抵觸者,應視為無效。
到了最後一點決議,更讓人不敢苟同。因為,這次決議僅適用於此次職棒涉賭案之球員,對於未來若有涉及賭博之球員將採更高標準之管理辦法。那所謂更高標準之管理辦法是指終身球監、永不錄用,或其他的懲處。學生棒球聯盟這項決議我的解讀是,反正這批球員目前是燙手山芋,還是丟給別人解決免得得罪,不然就是等以後發生爭議再說好了。
如果這次決議真的如我揣測在鴕鳥心態下做成,那真的得對學生棒球聯盟設立之宗旨質疑。因為,運動向來被很多運動社會學者視為人在社會化過程中重要的媒介,兒童參與運動可以從中學習一些社會價值觀,例如,守法、紀律、尊重判決、團隊精神等。這些涉賭球員當時是公眾人物,兼具教化意義。如今,忽視運動精神最重要的本質–「不作弊」,對涉案球員網開一面,絕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台灣的確有自己的棒球文化,但一定要跟美、日職棒一樣對球員賭博採最高道德標準,並非採用「次級」標準。(原刊載於2005-1-15蕃薯藤運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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