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簽賭」一案在2004年12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之後正式劃下句點。高等法院的判決在科刑上都較原審刑期為輕,除取消原審時的罰金,球員全都獲判緩刑,躲過牢獄之災。
其判決如下:本院認定涉案之「時報鷹球隊」除蔡明宏之外之其他球員郭建成等人;「統一獅隊球員」江泰權等人,均涉有勾結「外力」(前者即被告李茂發等人;後者即蕭登獅),形成一以「打放水球」之「共犯結構」行為人,而觸犯詐欺罪名(內容摘自高等法院判決書)。
高等法院選在2004年最後一天宣判,不知道是巧合,還是刻意安排,但是能將這個案件作一個了結,對於涉案者或者愛棒球者都是一種解脫。對我個人來說,卻是一個遲來的正義。
事情是這樣的,從成大畢業之後,我一共換了三個工作,每個工作都撐不過半年,弄到我媽都說:「只要你能夠在某公司工作超過半年,她要在家門口放鞭炮以示慶祝。」。直到第二年,經由朋友的介紹,進入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宣傳推廣部工作。
剛進職棒聯盟時是職棒五年十月左右,那時日本養樂多隊正好來訪,雖然無法在一開始就參與規劃,但是對我來說已經是美夢成真。而在近兩年的時間裡,我有很多的機會接觸球迷、球員、廠商、媒體等,也隨著球賽到各地區球場主持現場活動及校園講座。因為這個工作讓我義無反顧的投入運動領域。
職棒聯盟的工作持續了將近兩年,直到職棒七年明星賽後赴美攻讀運動管理碩士。就在我到美國讀書不久,便爆發職棒賭博事件。當時在美國得知賭博事,第一個感覺是「被騙了」。因為,我曾經是這麼投入這個工作,而且職棒正發展到一個顛峰時期,不懂這些球員為何會不惜犧牲運動生涯鋌而走險。而且,知道我曾經在職棒工作的朋友還會因此開我玩笑說,我是因為躲避組頭的追殺才逃到美國的,聽了也只能啼笑皆非,無法多做解釋。
雖然朋友的玩笑我不能當真,但我相信有些人會因為職棒球員涉賭一事,多少對職棒相關工作者都帶有鄙視。就算我那時已經離開職棒相關工作,還是會感受到哪股莫名且沈重的壓力。所以,現在整個事件塵埃落定,我可以大聲的跟朋友說:「我是無辜的!」。(原刊載於2005-1-1蕃薯藤運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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